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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王有白团队:我想离婚 哪个法院能管?

发布于:2021-01-1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金龙,广州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很多人咨询我,但是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你要去民政局起诉吗?还是公安局起诉?

(很累)

在此我郑重提醒你去法院!

诉讼离婚,要对门看,找对人。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只有法官大人才能解决你的婚姻问题!

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说白了,起诉离婚就是去你老公/老婆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区级人民法院(离婚案件,一方户籍=户籍)。我们看到的大部分诉讼和离婚案件都是这样操作的。

并且由此衍生出三个问题?

1.为什么要在被告老家起诉?为什么不是我的家乡?

有些‘刚精’不明白为什么在老家处理不了,一定要去老家打官司。其实这是一个法律学术问题。追溯罗马法,历史故事就不多说了,我自己去百度一下。确定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

这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能在其住所起诉?

敲黑板!当然有!原告住所地可以管辖五种情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针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五种情况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第一种情况:需要满足:(1)一方不再在我国居住(无论对方是否是我国公民)(2)诉讼是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人身关系涵盖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种情况: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属于非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首先查明下落或者失踪,确认对方确实失踪或者宣告失踪。只有在(2)诉讼是涉及个人关系的诉讼后,才能适用本条款;

第三种情况:需要满足。(1)对方正在采取强制教育措施,包括以下三类:收容教育(对未成年人)、收容教育(对妓女)、强制隔离戒毒(对吸毒人员)。(二)采取义务教育措施不满一年的。

第四种情况:需要满足(1)对方正在被监禁;(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一年的。

第三、四种情况,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原告未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同时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采取义务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换言之,采取了监禁或义务教育措施

了一年,原告住所地法院就丧失管辖权了,这个时间点大家要抓紧。

第五种情况:需要满足(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2)离开的时间需要超过一年。被告已经离开居住地满一年需要原告进行举证,可以要求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出具的不予立案的函件或者通知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您的情况也符合上述情况,在您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就可以起诉对方离婚。

二、为什么不是去高院、中院,而是去基层人民法院?

还有些客户担忧对方势力强大,会干扰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想要去中、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只有财产非常重大或者复杂疑难案件以及重大的涉外案件才有可能由中院审理,由高院处理的机会更小。如果确实担心存在司法干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维权:

(1) 如若发现法官与对方存在过密往来或者存在亲属关系的,可以更换法官(申请回避);

(2) 如果自己是被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提起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3) 如果判决结果不利,及时上诉到中级法院。

三、我和对方都已经不在老家很多年了,能不能在定居的城市起诉离婚呢?

这也就是大家最关心的异地是否可以办理起诉离婚的问题?

答案是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怎么证明?划重点,如果对方在定居城市办理有居住证,并且居住证已满一周年没有过期,那么对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就能受理您的离婚案件。如果您不清楚对方是否办理过居住证,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

除了《居住证》外,其他官方能出具的证据能证明对方在定居城市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同样可以作为依据起诉立案,比如:对方名义租住的出租房在"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过登记、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

但作为专做婚姻家事案件的婚姻律师,也确实遇见过非常多另类的婚姻案件管辖问题。比如:夫妻双方都离开了住所地都超过了一年,但是夫妻双方居住地无法证明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不能管辖,那又该怎么办呢?

如果居住地并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只是这一条如果直接作为起诉立案时的依据,原告需要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并且这些管辖证据比较难获取,但作为管辖权异议当中的重要依据可以被大量使用。

我们曾代理过一桩离婚案件,夫妻双方都是外地户口在广州做生意,也无广州居住证。作为原告我们起诉后,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自己经常去外地、国外出差,表现出"居无定所"的状态,否定广州为其经常居住地,坚持主张移送回自己的老家法院处理。一审法院依据广州并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最终支持被告主张裁定将案件移送被告的老家,对此作为专业的婚姻律师,我们即刻提起上诉并提供大量的管辖证据证明被告工作的中心和重心都在广州,并抓住被告亲口承认自己四处出差,"居无定所"的陈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即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力挽狂澜,最终中级法院改判,管辖权并未被移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特殊人群的离婚案件管辖

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特殊身份人群的离婚问题,那该如何确认管辖呢?

(1)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或者在军队单位工作的诉讼离婚如何确认管辖?

(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文职军人与非文职军人如何区分?文职军人主要是负责一些技术性的工作,例如,教学、卫生、艺术等等,一般的军衔和非文职军人不同。

非文职军人只要是日常的管理工作,勤务工作,等等,例如:执勤、处突、巡逻等等,这些军人一般的军衔是按照众所周知的划分来区分的。

(2)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外国人的诉讼离婚如何确认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中存在数条规定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如果双方都是中国国籍,在国外生活但并未定居,其中任一方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的,原告或者被告的原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参见本解释第16条)。也就是说,只要你们还是中国人,即使生活在国外,双方任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这主要为了保护我国的司法主权。

第二种情形:如果双方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也就是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本解释第13条)。

第三种情形:如果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也就是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本解释第14条)。

第四种情形: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参见本解释第15条)。

第五种情形: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涉外的婚姻诉讼案件也能得到国内法院保障,你明白了吗?

离婚案件尽管都可以得到法院的公正审判,但具体哪里审理对当事人而言,就是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与案件结果的权衡,如何充分利用管辖法律法规来保障自身权益,就显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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